×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

宁发改规发〔2020〕5号
2021-01-04
索 引 号/2021-00002发文时间2021-01-04
发布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 号宁发改规发〔2020〕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有效性有效
标 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自行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机构改革后承接原自治区物价局出台的价格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展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废止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

立即登录